(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7)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9)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10)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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