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税收管理,市地税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如下: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自2004年1月1日调整以来,对个人销售不动产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普遍反映太高。市局经研究,决定如下:自税款所属期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含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调整为2%;其他行业暂不调整。“大集中”系统将于2006年2月1日起增加新的带征率,请各分局做好带征率调整后的宣传及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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