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非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预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3、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实际年销售达到80万元的,或者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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