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批准同意的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
二、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shen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shen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2、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五)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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